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號原 告 王佩泓被 告 澎湖縣西嶼鄉池東國民小學代 表 人 辛武震訴訟代理人 鄭安庭
劉雅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及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2頁第14行、第8頁第8行及裁定正本第1頁第24行、第3頁第21至22行之日期誤載為「107年4月1日」,應更正為「108年4月1日」;上開判決正本第2頁第21至22行及裁定正本第2頁第4行之日期誤載為「108年7月7日」,應更正為「108年7月1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頁碼行數,將被告召開107學年度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日期「108年」4月1日誤載為「107年」4月1日,原告收受澎湖縣政府108年7月15日訴願決定之日期108年7月「17日」誤載為108年7月「7日」,顯屬誤寫,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林 韋 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