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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53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3號聲 請 人 徐晉元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殯葬管理處間有關殯葬事務事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第1項)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第2項)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故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是否停止訴訟程序,本得依職權審酌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醫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採用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登載不實之鑑定意見,而捨棄不採真實之法醫鑑定意見,致上述刑事判決與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就聲請人配偶陳麗雯之死因認定互相矛盾。聲請人已對醫審會鑑定報告登載不實提出刑事告訴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收文在案,且高雄地檢署於民國109年3月18日發給聲請人開庭通知書,是聲請人配偶陳麗雯之醫療案件另有偵查程序尚在進行,日後偵查程序仍有勘驗遺體之必要,亦即尚有保全證據之必要,且上述刑事爭訟結果須透過保存聲請人配偶陳麗雯遺體此項證據始得釐清,足見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有刑事爭訟牽涉其中,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規定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行政訴訟涉及相對人以108年12月30日高市殯處雄字第10871031600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5日內辦理其配偶陳麗雯之遺體殮葬,屆期未改善,將會同相關單位逕予遺體殯殮及火化,並向聲請人收取相關費用是否有據乙節,本院得自為認定及裁判。至於醫審會之鑑定報告有無登載不實,而構成刑事上犯罪,核與原告是否應限期辦理遺體殮葬無涉,並不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認定。是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並無刑事爭訟牽涉其中,本院認無在該刑事爭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孫 國 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裁判案由:有關殯葬事務
裁判日期: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