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3號原 告 暘月事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唐信長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5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三、經查,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四、結論:本件起訴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