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7號原 告 陳炳榮
陳王孟淑陳裕元陳鵬弘陳麗蓉林紀玲林韻玲
吳陳如銀吳明鶯(吳陳如寶之承受訴訟人)
吳哲儒(吳陳如寶之承受訴訟人)
吳怡靜(吳陳如寶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 律師原 告 林美惠(林陳如玉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櫻(林陳如玉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林右昌訴訟代理人 鄭倩如
鄭雅芳
參 加 人 國立屏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代 表 人 柯朝塗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廢止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2年7月13日109年度訴字第367號裁定之主文「本件林美惠、林美櫻及林美靜等3人為原告林陳如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其中關於「林美靜」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林陳如玉於民國111年8月2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前經本院以112年7月13日109年度訴字第367號裁定命其繼承人林美惠、林美櫻及林美靜等3人承受訴訟及續行訴訟在案。
二、茲據原告陳炳榮等11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向本院陳報:繼承人林美靜於被繼承人林陳如死亡後,已於法定期間內以書面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並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准予備查函(111年10月6日屏院惠家親111司繼1615字第0000000000號)附卷可稽(參本院卷2第295頁)。準此,本院上開裁定命林美靜承受訴訟及續行訴訟部分,即有錯誤,應以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奇 芳法官 邱 政 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