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9號抗 告 人 吳青訓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國民年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69號裁定表示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69號裁定具狀提起抗告表示不服。惟抗告人未依首揭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法官 林 彥 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