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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78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8號原 告 富椿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通義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被 告 嘉義縣太保市公所代 表 人 黃榮利訴訟代理人 施信吉上列當事人間地方稅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嘉義縣政府訴願府行法訴字第1090153842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邱 政 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裁判案由:地方稅
裁判日期: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