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4號原 告 郭明智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
參 加 人 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 黃偉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南市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辦理歸仁十三路延伸至關廟道路工程(非都市計畫區),需用臺南市○○區○○段○○○○○○號內等9筆土地,面積
0.067800公頃,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圖等有關資料,報經被告以民國108年8月8日台內地字第10802643581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徵收,及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交由參加人於108年9月4日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A號公告,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F號函知原告等所有權人。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因參加人為需用土地人,本件關於撤銷土地徵收之爭議,判決結果其權利及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可能,是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孫 國 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