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7號原 告 林○○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等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理由欄二、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同法第105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可知,原告如就數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或請求各機關依其申請作成一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即應具體指明其不服之各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的內容(包括機關名稱、日期、文號及函文的內容),始能特定程序標的並其審理之範圍,以便各被告防禦及答辯。
二、原告起訴狀雖表明被告為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臺東縣政府、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灣省政府暨省再申訴委員會、監察院、教育部、行政院、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等8個機關,惟歷次訴之聲明卻記載:〔一、依法究查109.3.17該當涉案瀆職罪人等,以正吏治、依法還權於民以立威信。二、相繫相屬行政考核/行政處分之評議暨判決均應予撤銷。三、陳請地檢署重啟調查新證據出之不正考核/違法行政處分相屬案卷,以究辦/嚴懲類同不堪教化之刑事不法。四、國家級「調查報告」之產出,從無至有,「陳情人」一無所知/不調不查/片面取證/枉法欺民之監察院調查報告應予撤銷與相對補償。五、重啟調查都蘭國小/臺東縣政府於109.3.7送達被告處之相關不實登錄文書,以還我考核相繫102學年度聘書;完成101-102年資購買;補發「未竟足額」之補薪、值日費暨誤餐費;結算午餐費;住宿保證金問題釐清;被告都蘭國小應返還上揭違法苛扣抑留拒不發放款項所滋生之所有不當得利…。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相對權益受損部分計息求償。七、請求為所列被告長年頻密寬赦被告都蘭國小全面彌封黑箱暗室違法行政處分關鍵卷證「不堪教化無悔意之累犯」、真實惡意之加害,原告歷年為其不正考核/記過/解聘/資遣等違法無效行政處分所困、所累、所辱,痛不欲生,致生榮譽/家庭/健康/學業/經濟/金融信用/身心凌虐等損害,課以加重賠償之給予,以為撫慰。(以上參原告109年4月6日行政訴訟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本院卷1第14頁)〕;〔一、謹以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請求依法究查109.3.17臺東縣政府教育處該當涉案瀆職罪人等,以正吏治、依法還權於民以立威信。二、相繫相屬行政考核/行政處分之評議暨判決均應予撤銷,還我教職。三、陳請臺東地檢署速行偵查迄未開庭105.7.29郵寄諸案卷/108.5.3親送169頁厚本卷證…重啟調查新證據出之不正考核/違法行政處分相屬等未竟案卷,以究辦/嚴懲類同不堪教化之刑事不法。四、國家級「調查報告」之產出,從無至有,「陳情人」一無所知/不調不查/片面取證/枉法欺民之監察院調查報告應予撤銷與相對補償,並請求調卷歷年陳報監察院全卷(含請調臺東縣民信箱事宜),以資徹查功過。五、重啟調查都蘭國小/臺東縣政府於109.3.7送達被告處之相關不實登錄文書,以還我考核相繫102學年度聘書;完成101-102年資購買;補發「未竟足額」之補薪、值日費暨誤餐費;結算午餐費;住宿保證金問題釐清;被告都蘭國小應返還上揭違法苛扣抑留拒不發放款項所滋生之所有不當得利…。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相對權益受損部分計息求償。七、請求為所列被告長年頻密寬赦被告都蘭國小全面彌封黑箱暗室違法行政處分關鍵卷證「不堪教化無悔意之累犯」、真實惡意之加害,原告歷年為其不正考核/記過/解聘/資遣等違法無效行政處分所困、所累、所辱,痛不欲生,致生榮譽/家庭/健康/學業/經濟/金融信用/身心凌虐等損害,課以加重賠償之給予,以為撫慰--還我正常人生及教育懷抱;還我慈愛母親--以成立文教基金會獎勵樂在作育/認真批改作業,並落實學子錯字錯答之追蹤與指導之教師以及勤學守規/用書寫作業(習作),願意努力完成錯誤書寫之訂正諸學子為宗旨,是告慰母志,並時刻惕厲都蘭國小/臺東縣政府當年狹怨報復以捏誣偽證公報私仇之錯誤,期其戒之在慎/奉公守法於未來,俾免重蹈「劣幣逐良幣」之覆轍!(以上參原告109年5月6日行政訴訟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本院卷1第190頁)〕;〔一、不利益人民行政處分,最小傷害為原則。當正當民權受阻無援—無法經申訴/再申訴/訴願程序正當程序推進而逕付行政訴訟,應有不得不之隱情與情非得已之苦衷,合先敘明;詳情容補(稟)—請求行政法院同體困境、依法判決。二、被告不問事實,逕予沒收原告民權法益,意圖違法封鎖原告所有行政救濟--訴請法官依其權責命被告撤除不實登錄/苛虐戮辱/怠忽職守不利益作為等侵權瀆職文書,以還我行政正義與正當權(依法合理開放閱卷/行使正當救濟權)。三、公權力機關尸位素餐:圖謀私便,逕予枉法欺民/侵權辱譽之限制與傷害,不法瀆職也。請求還我救濟權、重啟行政/司法之調查,併課予精神撫慰/損害賠償。四、承上,違背法令不正考核暨行政分不應予維持;請求正視「行政霸凌」弊害,撤銷歷年不利益違法行政處分及不正考核(詳卷),以恢復原狀:復我教職、還我正常人生、健康與清譽、補我薪資、償未竟之所得、今(金)融信用與累年積欠…。五、監察院章仁香委員/楊美鈴委員不實登錄/片面誣偽其「調查報告」。時將3年,不睬不理原告負重道遠親臨監察院陳報、廣發MAIL陳報、存證信函、面稟監委於例巡等…侵權違法「調查報告」應予撤銷與相對補償(致歉/連帶賠償)。六、重啟調查都蘭國小於109.3.7送達被告處之相閞不實登錄文書,以還我考核相繫102學年度聘書;完成101-102年資購買;補發「未竟足額」之補薪、值日費暨誤餐費;結算午餐費;住宿保證金問題釐清;被告都蘭國小應返還上揭違法苛扣抑留/拒不發放諸款項及其所滋生金融信用之傷害及所有不當利(即原告原所應得及所耗損利息)……。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相對權益受損部分(都蘭國小會核)計息求償。八、被告群還我慈愛母親,以加害個體之集資成立文教基金會。九、倘都蘭國小、臺東縣政府、臺灣省政府、教育部、監察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猶不認劣幣逐良幣之傷害,若沉冤積弊猶不得正義昭雪於今,他年撥亂反正日,請求加重罰則求償,附加四大報道歉連環載。(以上參原告109年6月22日行政訴訟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本院卷1第411頁)〕;〔一、被告對於原告教師正當權益,應依法准予所請、據理作成不枉法侵權或瀆濫欺民,且符合正常人類其力所能及之便民措施或非屬違法無效之行政處分(略如補充事實與理由一)。
二、下揭處分應予撤銷:(一)103訴483案判決及其項下申訴、再申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⑴103.4.21資遣處分;⑵97考核案;⑶98考核案;⑷100考核案;⑸92、93、96考核案(103訴案之請求再開庭)。(二)105訴319案判決及其項下102丙等考核申訴、再申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三) 106訴397案判決及其項下101丙等考核申訴、再申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四)高高行109訴65裁定、108訴499裁定。(五)都蘭國小109.3.7不附公文之不實登錄諸權益相關文書權益爭執。(六)請命臺東縣撤銷該府行法字第1090169692號函、訴願108017案、諸不實登錄公文暨函答縣民信箱件以「經查本縣不適任教師OOO…」等與案情風馬牛不相及之所有喪權辱譽不正誣偽之詞依法正常回歸訴願機制。(七)庶幾殊途同歸教育部訴願書:⑴臺教法(三)字第1070191094號;⑵臺教法(三)字第1080021637號;⑶臺教法(三)字第1080033816號;⑷臺教法(三)字第1080092485號;⑸臺教法(三)字第1080185926號;⑹臺教法(三)字第1090067148號;⑺臺教法(三)字第1090116944號;⑻臺教法(三)字第1090074952號
(八)監察院106年度調查報告、同案訴願書及歷年具證陳報申冤案覆文。(九)臺北地檢署之於監察院調查報告案。(十)臺東地檢署及未竟登錄之歷年不利益裁決(請求調取)。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參原告109年11月13日行政訴訟補正訴之聲明,本院卷2第89頁)」等語,不惟聲明內容反復變更,並且沒有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表明其請求撤銷各別被告即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臺東縣政府、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灣省政府暨省再申訴委員會、監察院、教育部、行政院、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等8個機關的原處分是指哪個行政處分(包括機關名稱、日期、文號及函文的內容),因此無從特定程序標的,致本案無從進行實質審理。故原告應另提出補正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05條之具有一定內涵、目標及使法院清楚足以辨識之聲明(即無需附理由之訴之聲明即可)及其影本8份,以利案件之進行。
三、茲請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法官 邱 政 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