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10年度監簡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黃宥儒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被 上訴 人 法務部矯正署代 表 人 黃俊棠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爭訟概要:上訴人因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民國108年9月4日自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為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付保護管束之人,保護管束期滿日為110年5月2日。嗣因上訴人於假釋中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及第4款規定且情節重大,被上訴人乃依同法第74條之3規定,以109年10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099310號函(下稱原處分)撤銷假釋。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5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不服,於是提起上訴。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及訴之聲明、被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及聲明、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判決所載。
三、上訴意旨略以:(一)原處分指明上訴人未向觀護人報到之期日(即108年10月16日、109年4月27日、同年6月3日、同年7月5日及同年8月31日),係因上訴人個人及家人臨時發生事故所致(108年10月16日之期日係因上訴人誤記報到期日為同年月17日;109年4月27日及同年6月3日係上訴人因在北部進行裝潢趕工,致不及報到;109年7月5日係因上訴人高齡奶奶跌倒,需上訴人照護,致無法報到;109年8月31日係因上訴人發生車禍,致不及報到),而上訴人於知悉無法向觀護人報到時,均有以電話向觀護人報告原因,並向觀護人請假。嗣上訴人更在觀護人同意下,於109年9月21日、同年月28日、同年10月5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9日及同年月26日每週均向觀護人報到,倘上訴人有意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自無可能自109年9月21日起,連續6週仍向觀護人報到,由此足徵,上訴人並無故意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之情事。被上訴人未依職權就有利上訴人之證據加以調查,復未要求上訴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即為撤銷上訴人假釋之處分,違反行政訴訟法第36條及第40條規定。(二)被上訴人未予上訴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亦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之規定。另被上訴人僅因上訴人有5次之突發狀況,即認定上訴人有違反應守事項,情節重大之情事,而未評估上訴人有無不適應社會生活之情事,復未審酌上訴人是否有違背假釋之初衷,即撤銷上訴人之假釋,令上訴人再入監執行殘刑,依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意旨,自有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事,於法未合。(三)上訴人祖母於110年1月30日辭世,家中忙於殯喪事宜,故漏接原審法院110年2月4日通知書,嗣自警察機關領回,拆開已逾110年3月3日下午庭訊時間。而上訴人於原審選任訴訟代理人已於110年2月26日遞呈委任書,卻未接獲開庭通知,故完全不知有110年3月3日庭期,致未能出庭執行職務,茲與書記官連繫,獲告本件已辯論終結,並已訂於110年3月24日宣判,立具狀聲請再開辯論遭拒,損及上訴人審級訴訟權益,宜應發回原審審理等語。
四、本院經核原判決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並無違誤。爰就上訴意旨再予論述如下:
查原審法院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業於110年2月18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得隨時領取,至於上訴人於何時前往領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抑或並未前往領取,於送達之效力均無影響。原審法院對於言詞辯論期日已合法通知上訴人,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並經被上訴人聲請為一造辯論等節,已於原判決論明「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110年3月4日具狀主張本院並未通知訴訟代理人,且原告因祖母過世,漏未接收本院通知,本件屬於未經合法通知云云,然本院通知原告於110年3月3日辯論期日之通知於110年2月18日寄存送達於原告,該通知於000年0月00日生效。……而原告訴送代理人之受委任期間為110年2月26日,然本院寄送上開開庭通知之時間為110年2月8日,訴訟代理人係於本院寄送通知後將近20日受委任,該通知業已寄存於原告處所,本院寄送開庭通知及郵務寄存之時,訴訟代理人均尚未受到委任,當不能以訴訟代理人於事後受到委任,即認法院有再為通知之義務,故本件仍屬合法送達原告,並無訴訟代理人所稱之未通知訴訟代理人而不合法之情形。」等語,經核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至於上訴人其餘上訴主張,係爭執被上訴人作成原處分之適法性,無非重述其於原審已主張而為原判決所不採之理由,而就原判決駁回之理由,並未具體說明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或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自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此部分之上訴主張為不合法,應併以判決駁回。
五、結論:上訴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孫 國 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