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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監簡抗字第 11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監簡抗字第11號抗 告 人 陳志宏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撤銷假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再準用第4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72條規定,上述規定於簡易訴訟之抗告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相對人民國107年6月25日法授矯教字第107010632100號函撤銷假釋處分(下稱原處分)、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131630號復審決定不服,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經原審法院認抗告人起訴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乃以110年6月22日110年度簡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抗告人不服,遂提起本件抗告。

三、抗告意旨略以:原處分及檢察官開立執行指揮書均未告知救濟期間,應有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不應影響抗告人循行政爭訟途徑救濟之權益。抗告人假釋期間均依規定向觀護人報到,迄執行保護管束屆滿等同人的監督力約束事實存在可核對查憑,應視假釋期滿執行完畢,不再執行殘刑。抗告人在假釋期間具悛悔實據,考取「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於104年7月14日發證即高雄市政府勞條字第10432819500號。相對人撤銷假釋,應就此證照是否有效解釋說明。然相對人未客觀斟酌上情,重複處罰方式明顯超過行為之不法內涵,如再執行殘刑,非但直接涉及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限制,對其復歸社會後而享有各種權益亦生重大影響,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意旨。抗告人既付保護管束「時效抗辯」屆滿受益,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相對人不得因其他原因而失其效力、重行起算,其所為殘刑指揮顯失公平,難認允洽。又109年7月1日實施之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情形:假釋期間已屆滿且假釋未經撤銷者,已執行保護管束日數全部計入刑期,尚無不合。為此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至為明顯,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違誤等語。

四、本院查:

(一)按108年12月17日修正,109年1月15日公布,109年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第153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第1項)本法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撤銷假釋已繫屬於法院之聲明異議案件,尚未終結者,於修正施行後,仍由原法院依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意旨,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審理。(第2項)前項裁定之抗告、再抗告及本法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由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終結之聲明異議案件之抗告、再抗告案件,尚未終結者,於修正施行後由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依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意旨,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審理。(第3項)本法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撤銷假釋得聲明異議之案件,得於修正施行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本法規定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是以,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前因撤銷假釋得聲明異議之案件,受刑人如有不服,應於該法修正施行日(即109年7月15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方屬適法。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107年6月25日假釋撤銷之原處分,係屬109年7月15日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前因撤銷假釋得聲明異議之案件,依上述規定及說明,抗告人如有不服,應於109年7月16日起算3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惟抗告人係於110年2月8日向監獄長官提出聲請狀,有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收受收容人訴狀章日期可稽(原審卷第9頁),業已逾越法定之不變期間,故原裁定以抗告人起訴不合法駁回其訴,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雖以原處分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均未告知其救濟期間為由,主張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云云。惟查,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之規定,係為處理行政處分欠缺教示或教示錯誤,致發生提起救濟未符合救濟期間規定之效力問題,而監獄行刑法第153條第3項規定立法理由係以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意旨,參照程序從新原則,明定於修正施行前,對因撤銷假釋得聲明異議之案件,得於新法施行次日起算3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核與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所定情形不同,故抗告人據此主張起訴未逾期,自無可採。從而,抗告人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依首揭規定,予以駁回。

五、結論:抗告為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法官 黃 堯 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裁判日期: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