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監簡抗字第 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監簡抗字第4號抗 告 人 謝清彥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監獄管理措施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9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抗告人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

嗣經本院審判長於110年6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抗告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從而,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廖 建 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裁判日期: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