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簡上字第 19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9號聲 請人即上 訴 人 葉東憲聲 請 人 王伯群相 對 人即被 上 訴人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代 表 人 蘇政敏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葉東憲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保管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王伯群為上訴人葉東憲之承當訴訟人。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若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略謂:上訴人葉東憲於民國110年5月20日將本件爭訟所請求返還之保管物(汽車一輛)暨其對被上訴人之返還請求權,買賣轉讓予聲請人,因訴訟所生之法律關係已移轉予聲請人。聲請人欲代上訴人承當訴訟,惟恐被上訴人不同意,為此提出本件聲請。經查,聲請人所述,有轉讓契約書、上訴人葉東憲出具之聲請狀各乙紙在卷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宋鑠瑾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
裁判日期:20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