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 表 人 楊崇悟
送達代收人 鍾宛嫣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一路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聰聯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1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即債權人)負擔。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前經鈞院以110年度全字第1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並經債權人據以移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下稱高雄分署)為保全執行;嗣債務人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就應繳款項已提供足額擔保,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業已向高雄分署撤回保全執行,且經高雄分署撤銷執行命令,為此聲請鈞院裁定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等語。則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假扣押裁定,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法官 邱 政 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