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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救字第 28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28號聲 請 人 毛志源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0年度簡抗字第13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第3項)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遭不法解雇,已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現已無多餘資力再支出相關訴訟費用,且聲請人迄今未能覓得合適工作,又須照顧年邁母親,致經濟負擔沉重困難。再者,依聲請人109年度所得清單可知,109年度給付總額僅為新台幣18,046元,已低於高雄市每月最低生活費用及家戶所得之標準,顯示根本不足應付生活所需,遑論支出訴訟費用,願法院秉持人溺己溺同理心同意給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由本院110年度簡抗字第13號受理在案,聲請人雖同時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109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1紙為據。惟上述法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所得及財產資料僅係政府課稅財產之資料,並不能顯示聲請人目前實際財產及信用狀況,故聲請人所提上述資料,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目前有何因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此外,聲請人亦未提出轄區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以代之,難謂已盡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責。再者,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函詢結果,聲請人並未就本件訴訟救助事件向該會申請法律扶助,此有該分會民國110年9月10日法扶高字第1100002002號函(第44頁)附本院卷可憑,足認本件亦無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事。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結論:聲請為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