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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0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即原告 黃茂雄相對人即被告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陳其邁上列當事人間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4,0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民國110年1月20日109年度訴字第331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計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爰依前開說明,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孫 國 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裁判日期: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