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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聲字第 48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8號聲 請 人 王佩泓

王中邦相 對 人 澎湖縣政府代 表 人 賴峰偉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的財產,核其應執行之標的及應為執行行為地均係在澎湖縣內,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有違誤,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孫 國 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