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原 告 張明忠被 告 屏東縣政府代 表 人 潘孟安
參 加 人 黃仁正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仁正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黃仁正以其所有位於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為建築基地,委由建築師事務所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就該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之部分,向被告申請指定建築線。被告勘查後,除作成建築線指定外,另以107年7月12日屏府城都字第10722893201號公告(下稱原處分)認定系爭通路(615-1、609、612、609-3、609-2及599地號部分土地)為現有巷道。原告為615-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不服系爭土地遭認定為現有巷道,循序提起訴願、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所有座落同段612地號指定建築線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