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1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2號原 告 曾崇智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被 告 高雄醫學大學代 表 人 楊俊毓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吳孟謙 律師輔助參加人 教育部代 表 人 潘文忠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教育部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107年7月11日碩士論文考試通過,經被告授予「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碩士學位,並發給碩士學位證書。嗣被告接獲參加人於107年7月24日函轉原告論文造假之檢舉函,經成立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會調查後,於107年9月4日作成「無違反學術倫理」之審定結果,於107年10月17日發函通知原告,並於107年11月9日將審定結果函報參加人。惟參加人復於107年11月14日、108年2月12日發函要求被告「應就檢舉人所反映原告論文涉有造假、變造疑慮等提供查處說明」,並速將相關查處情形及結果函報參加人。被告遂重新啟動論文審定程序,最後由被告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於109年7月27日作成原告論文確有舞弊違反學術倫理之審定結果,被告遂以109年8月14日高醫教字第1091102498號函(下稱原處分)撤銷原告碩士學位,並公告註銷及追繳其學位證書。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因原告論文遭檢舉案,是否於被告107年10月17日發函通知原告審定不成立時,已告審結確定,不得就同一案再予受理;是否因另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而受理,據以重為審定,乃本件之爭點所在。又被告主張因接獲參加人上開來函,有義務接受參加人之監督,始發動重新審定程序。從而,本院為調查上開爭點之事實、法律關係,自有由參加人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裁判日期: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