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9號上 訴 人 陸軍第八軍團砲兵第四三指揮部代 表 人 李韋德訴訟代理人 何曉雯
陳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何嘉良間償還公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共計新臺幣6,000元。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並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不得抗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