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號抗 告 人 賴金華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孫 國 禎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