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4號原 告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博全訴訟代理人 王永富律師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盧貞秀訴訟代理人 侯美莉
林秀月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等事件,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4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正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原告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