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1號原 告 高再旺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被 告 嘉義市東區區公所代 表 人 田文珍
參 加 人 王振文
林王逢能王逢美王逢鷹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振文、林王逢能、王逢美、王逢鷹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與參加人就參加人所有就坐落嘉義市○區○○段○○○○○○○號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上開租約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期滿,於被告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參加人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為由,申請收回自耕,原告則申請續訂租約。被告審查結果,認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情形,准參加人於補償承租人後收回自耕,並駁回原告續訂租約之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