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61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61號原 告 孫學明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 律師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陳琄訴訟代理人 林道榕

張淑婉張甄庭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0000815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為高雄市營造業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其以民國109年5月9日遭鐵馬達砸傷小腿,於109年5月12日因「右下肢與右足蜂窩性組織炎、非糖尿病」至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門診,申請核退職災自墊醫療費用,及109年5月12日因「蜂窩組織炎」及109年9月8日因「雙下肢傷口感染」入住該院,申請職災醫療給付,及申請109年5月12日至109年5月24日期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案經被告審查,以109年10月23日保職醫字第10960335080號函核定所請核退職災自墊醫療費用及職災醫療給付不予給付;所請傷病給付按普通傷病辦理,自住院之第4日即109年5月15日起給付至109年5月24日出院止。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被告應核付原告109年5月9日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新臺幣112,997元,此觀原告行政準備書(二)狀即明,堪認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所爭執之標的金額未逾40萬元,依前揭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自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且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而原告之所在地位於高雄市○○區,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廖 建 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條例
裁判日期: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