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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91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1號原 告 王元章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代 表 人 張雍制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 表 人 蔡碧珍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所屬三民分局(下稱移送機關)以民國110年7月23日0000000000號核定通知書(下稱系爭核定通知書)核定原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新台幣(下同)11,412元,並限期命原告繳納;嗣移送機關認原告逾期未繳納,遂移送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下稱高雄分署)執行,經高雄分署以110年10月6日110年稅執字第00063505號通知原告應於110年10月26日前繳納1萬3,136元(加計滯納金、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原告不服核定通知書及執行命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一、原案暨處分均撤銷。二、被告對於原告110年稅執字第00000000的執行,疑有不確定之故意,甚至有施詐坑害之嫌。」等情,有原告所具起訴狀(第11頁)、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未申報核定(第23頁)、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108年度未申報核定(第25頁)及高雄分署110年稅執字第00063505號通知書(第27頁)等附本院卷足憑。原告因不服高雄分署依移送機關核定通知書所為之執行行為而起訴,核屬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分別位於高雄市苓雅區,故本件訴訟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裁判日期:202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