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48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兩棲偵搜大隊代 表 人 戴志瑋訴訟代理人 洪謙亨
林嘉慶潘心媛被 告 張奕晟
洪御鈞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被告張奕晟、洪御鈞之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對被告張奕晟、洪御鈞送達之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緣本件民國110年度訴字第448號償還公費事件之原告起訴狀繕本,前依被告張奕晟、洪御鈞之戶籍地址付郵寄送,遭郵局均以「查無此人」退回,經本院再次查證,被告張奕晟、洪御鈞並無遷移戶籍、在監在押或出國之情事,有本院送達證書、退回信封、被告張奕晟、洪御鈞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文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7至53、59至65、79至86頁)。是被告張奕晟、洪御鈞之所在不明已無從送達,依照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林 彥 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