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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75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75號原 告 李進同

李俊達李進旺李進忠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蘇國欽 律師王嘉豪 律師被 告 臺南市麻豆區公所代 表 人 柳世雄

參 加 人 郭麗娥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麗娥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與參加人就參加人所有就坐落臺南市○○區○○○段377、37

8、379號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上開租約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期滿,於被告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參加人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為由,申請收回自耕。被告審查結果,認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情形,准參加人於補償承租人後收回自耕。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裁判日期:202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