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83號民國112年2月16日辯論終結原 告 李佳珍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被 告 國立嘉義大學代 表 人 林翰謙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吳書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教師升等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臺教法(三)字第1100117440號函附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110年10月25日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艾群,嗣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變更為林翰謙,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1第123-126頁),應予准許。
二、按「(第1項)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第2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第3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二、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聲明為:「再申訴評議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本院卷1第11頁),嗣於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再申訴評議決定、申訴評議(109學年申評字第4號)及原處分均撤銷。」(本院卷2第207頁)。經核其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請求之基礎不變,本院認其所為訴之變更,洵屬適當,且被告對於原告所為上開變更並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緣原告係被告應用經濟學系(下稱應經系)副教授,108學年度以專門著作申請升等為教授,經應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系教評會)於民國108年5月23日決議成立著作審查小組,由系教評會依著作審查委員資料庫中推薦校外專家學者15位,將推薦名單編號後密封送著作審查小組,由著作審查小組保密作業隨機決定審查人審查順序,辦理著作外審相關事宜。繼而,原告教師升等案經3位校外審查委員審查結果為73分、70分、70分,平均成績未達及格標準75分,續送系教評會辦理審查。系教評會以原告升等著作外審結果未達國立嘉義大學管理學院應用經濟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原則(下稱系教師升等審查原則)第5點第1款第5目規定,於108年12月24日決議不通過原告教師升等案,並由被告以109年1月8日嘉大經字第1099000153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原告不服,於109年1月31日向被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校申評會)提起申訴,經校申評會以應經系承辦人員未經著作審查小組同意而逕行置換委員順序,顯有程序瑕疵,於109年6月2日作成108學年申評字第3號「申訴有理由,由原措施單位於2個月內依本評議書之意旨,另為適法之決定。」之評議決定(下稱第1次申訴決定)。被告不服上開第1次申訴評議決定,提起再申訴,經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教育部申評會)於109年11月30日以校申評會未詳予探究系承辦人員未經著作審查小組同意而逕行置換委員順序之情事,是否即會造成教師升等審查之偏頗,抑或是否會影響審查之專業性等應考慮事項,應再予釐清為妥,而作成「第1次申訴決定撤銷,校申評會應依本評議書之意旨,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評議決定。」之再申訴評議決定(下稱第1次再申訴決定)。則校申評會依第1次再申訴決定意旨,釐明案情並充分討論後,於110年3月3日作成109學年申評字第4號原告申訴無理由之評議(下稱第2次申訴決定)。
原告不服,提起再申訴,經教育部申評會為再申訴駁回決定後(下稱第2次再申訴決定),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
⒈應經系之「慣例」不適法:
⑴第1次再申訴決定稱應經系「由系辦人員擅自將第3順位
之外審委員更換為第4順位之外審委員」為其慣例。然,外審委員之評議結果關乎教師是否能順利升等,外審委員之擇定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生影響教師升等之重大事項,自須以法規訂定之以符合法明確性原則,豈能以「慣例」為之。
⑵況且,應經系決定本件原告升等案之審查人名單後,如
何進行編號、如何在編號後排定審查人之前後順序,未見應經系具體說明,復未於申訴、再申訴程序中提出相關舉證確認其確係依照教師著作外審作業相關規定以「機密且公平」之程序進行,對此已難認定應經系排定審查人順序之程序合法。
⑶更有甚者,排定審查人順序後,應經系依何等程序認定
有抽換審查人之必要?由何人抽換?應經系迄今未提出說明,足推斷應經系並未切實履行正當法律程序,並已造成原告升等權益極大瑕疵。
⒉應經系有違反「國立嘉義大學辦理教師著作外審作業注意事項」(下稱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規定之審查行為:
⑴依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第1款第2、3目規定,系教
評會依照每一年度系所建立之著作審查委員資料庫挑選10位以上與申請升等人員專長相關之審查人,而升等申請人也得就前開名單選取兩位認為應迴避之名單送請系教評會成立之著作審查小組參考。
⑵然本件教師升等審查過程中,應經系並未履踐前開正當
法律程序,亦即應經系著作審查小組所挑選之審查人員為何人?是否均有對應原告所屬農業經濟領域?原告不知名單也無從對前開名單所列審查人應否迴避表示意見,故應經系前開舉措已然違反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規定,此一程序瑕疵誠屬重大而嚴重侵害原告教師升等事項獲得平等對待之權利。
⑶應經系違背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規定擇定與原告專業領
域全然未符之外審委員,則渠等所作成之審查意見,自難作為原告升等與否之判斷依據。申言之:
A.原告之專長領域為「農業經濟」,此為專業經濟領域分類,且屬獨立類別;被告雖以原告之「代表著作/參考著作」中個人基本資料 (本院卷1第145頁)及原告107學年度教授課程 (本院卷1第147頁)為判斷原告學術專長之依據,然此與系教師升等審查原則第4點規定不符,因為依該規定所檢具升等文件「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本院卷1第219頁,前開文件更需上傳教育部升等系統供教育部審查,升等人學術專長之認定亦以其升等所填載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為基準)中,原告已明確載明己身學術專長為「農業經濟」。
則原告所撰寫農業經濟類別專業著作,自應送請農業經濟專長類別之外審委員,始符合前揭校外審規定與教師升等基本法理。然而,應經系明知卻不依法辦理,此觀應經系109年6月4日108學年度第8次系教評會議紀錄(本院卷1第95-98頁)即可自明,未見應經系就原告升等案召開會議討論外審委員擇定方式,甚未依照原告專業領域送審。
B.原告本件升等案之3位外審委員均非「農業經濟」專長:由原告本件升等後續歷經「嘉義大學管理學院違反學術倫理調查小組調查」與「第1次申訴」「第1次再申訴」「第1次行政訴訟」「再申訴後發回第2次申訴」及「第2次再申訴」等行政程序,加之原告分別於107年度及108年度皆有提出升等案,而應經系始於108年度原告再提升等案時,方以109年6月4日108學年度第8次系教評會議提案3之決議「4.李佳珍副教授升等教授案,所提專長領域為『農業經濟』,經委員討論後推薦符合其專長領域之校外專家學者共計16人」(本院卷1第97頁)等語,由此可見應經系自始知悉原告之學術專長領域為農業經濟,卻視而不見執意違反規定於107學年度升等案送往非農業專長領域進行外審,後續東窗事發後,始於翌年度(即108學年度)升等案送請正確學術專長領域之委員進行外審,以杜悠悠之口,前後歷程可知應經系已有違法之舉存在。⑷又依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第1款第2、3目僅言明系
(所、中心)級著作審查小組擇定外審委員之前階段作業流程及審查順序,並未規範著作審查小組如遇外審委員之產生有爭議時應如何處理,亦無規定著作審查小組履踐前開流程時須參酌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第6點為不同情況之處理。詎料,第1次再申訴決定未予查明,逕自添附法所未明文之規範內容以「除有第6點所定外審委員之遴選為顧及公平性及衡平性,宜盡量兼顧4項原則外,應依序送審」,顯有法律適用上之重大違誤。況且,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第6點與第4點規範迥異,顯見第6點所生情況均屬常見、且無法避免,更需考量升等教師學職領域之特殊性(例如農業經濟領域,僅有臺灣大學、中興大學及嘉義大學有相關學系,第6點所述情況於農業經濟領域顯係客觀上無法避免),且因第6點所列情事含括過廣、定義模糊,違反法明確性原則,故該款應無法效果之規範。詎料,應經系逕以前揭法規內容作為准駁外審委員之依據,復未經系教評會確認准駁是否適法,僅由系上承辦人員擅自決定,應經系作為已然逾越其行政裁量權限,明顯裁量濫用,然第1次再申訴決定不察,仍逕予援用,顯有適用法規錯誤之疏漏。㈡聲明︰再申訴評議決定、申訴評議(109學年申評字第4號即第2次申訴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
⒈原告無保護之必要:升等教授之著作審查通過標準為2位審
查人審查成績達75分以上,且全部審查成績平均須達75分以上,此有國立嘉義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原則(下稱校教師升等審查原則)第5點規定在案(教育部卷2第131頁)。縱使原告主張認原第3順位之外審委員更換為第4順位為不適法,然A、B、C三位委員,分別給予原告73分、70分、70分之分數,其中原告無爭執次序之A、B委員分別予原告73分、70分,明顯未達2位審查人審查成績達75分以上,自無用續論全部審查成績是否平均達75分以上之必要。依上規定,原告起訴之請求根本無法使其通過外審,其提起本訴核無實益,亦無保護之必要性。
⒉系教評會決議無違正當法律程序:
⑴被告之教師升等審查分初審、複審、決審三級,分別由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以學術專門著作送審者,需先由系教評會應對申請人之升等資格條件、研究、教學、服務(對本校或學界、社會)等方面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送審,再送請3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惟升等「教授」者,至少須有2名審查人評分達75分以上(含),且全部審查成績平均須達75分以上。而,系辦理教師聘任及升等著作外審作業時,由系教評會成立著作審查小組,其教評會依著作審查委員資料庫中推薦校外專家學者至少10人為學術專門著作(或教學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審查人,並將推薦名冊編號後密封送系教評會成立之著作審查小組,由著作審查小組保密作業隨機決定審查人審查順序,最後送請3位審查人審查。惟,外審委員之遴選為顧及公平性與衡平性,若有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第6點事由者,應為迴避等,有校教師升等審查原則第2點、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6點規定在案。
⑵則應經系於108年5月23日107學年度第6次系教評會議(
本院卷1第215頁)就原告升等案為提案三「本系李佳珍副教授升等教授案,提請審查」決議略為「李佳珍副教授之研究、教學、服務等3項成績均經本系系教評會評核通過……」、提案四「組成著作審查小組並推薦校外專家至少10人為著作審查人,提請討論。」決議略為成立審查小組並選任成員4員,以及推薦校外專家學者15人。則應經系按決議之審查人編號順序,逐一聯繫確認,遇有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第6點事由者,則按決議排定之順序順延遞補。是以,審查人順序,乃事前依審查小組依法決議之隨機順序,並非事後隨意更換,換言之,該專案組員僅係依審查小組指示,依程序執行聯繫審查人之任務,實為審查小組工具性手足之延伸,尚無恣意抽換審查人之情事,此部分原告恐有誤會,其主張應無理由。
⑶原告主張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第6點違反明確性原則,亦
屬誤會。該規定文字意涵並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應得預見,實難謂違反法明確性原則。
⑷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第1款第2目所謂升等申請人可
提出2位認為不宜審查之迴避名單之規定,係指升等人應於5月15日前,依被告人事室網站「表單下載」之國立嘉義大學教師升等案提送校評會審查應繳證件清單中,序號11「著作、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備註載明「⒈請至本校人事室網頁表格下載項下載。⒉備妥後請彌封,如無免附。」(本院卷1第275、279頁)則原告若有「著作、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亦應在5月15日前繳交升等資料時一併繳交,若無繳交時,即可認為原告無迴避之請求或拋棄上開權利。又依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1目後段規定,原告於提交不宜審查其學術專門著作之迴避名單並敘明理由後,系教評會審查小組仍得予以審酌是否有理而可採。故原告主張得不附條件,於審查小組遴選之外審委員中剔除審查人一語,顯有誤會。
⒊原告主張外審委員不符原告專業,應無理由:
原告之「代表著作/參考著作」中個人基本資料第四項、專長,自行填載「農業經濟學」、「經濟學」、「應用時間序列分析」(本院卷1第145頁),原告107學年度教授課程分別為「國際金融理論與政策」、「休閒經濟學」、「經濟學」、「財務分析與診斷」、「經濟學(含實習)」、「國際金融」、「農業經濟」(本院卷1第147頁),又應經系著作審查小組依據原告所提之專長,自著作審查委員資料庫推薦共15名外審委員,其專長領域符合原告填載之專長。況且,有關原告學術專長領域之認定、外審委員名單之參考及遴選等項,本為具有高度之屬人性、專業性、經驗性之專業判斷,故除非能證明送審單位於遴選審查委員時,有未遵守法定程序、基於錯誤之事實、夾雜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等違法情形,或提出具有專業學術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認定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原告未能具體指出被告於選任委員有何違誤或動搖專業認定之可信性及正確性,其主張應無理由。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被告基於系教評會決議認定原告學術著作不符合系教師升等審查原則第5點第1款第5目規定,作成原處分通知原告申請教授升等未通過,是否適法?
五、本院的判斷︰㈠前提事實︰
如爭訟概要欄所示之事實,有原告個人資料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見第1次再申訴卷第36-38頁)、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著作及論文目錄一覽表(見第1次再申訴卷第39-43頁)、系教評會教師升等審查意見表(108年12月24日108學年度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決議,見第2次再申訴卷第46頁)、原處分(見第1次再申訴卷第50頁)外審委員審查意見表(見第1次再申訴卷第51-60頁)、第2次申訴決定(見本院卷1第63-66頁)、第1次再申訴決定(本院卷第53-59頁)及第2次再申訴決定(見本院卷1第69-80頁)等附卷可稽,應堪認定。㈡被告依行為時(105年5月25日修正、106年2月1日施行,下同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0條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所自行訂定辦理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系教師升等審查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違,得為辦理所屬教師升等審查時所適用:
⒈教師法第7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分學校
審查及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二階段;教師經學校審查合格者,由學校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再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學校審查合格者,得逕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第8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及
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第4項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其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⒊行為時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
「本部得授權學校自行辦理教師資格部分或全部之複 審;其授權基準、範圍、作業規定及教師證書年資核計方式,由本部公告之。」第3項規定:「自審學校(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得自行訂定較本辦法更嚴格之審查程序及基準。」⒋國立嘉義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下稱校教師升等
審查辦法)第2條規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之審議,除遵照有關教育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各學院、系(所、中心)訂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⒌系教師升等審查原則:
⑴第4點:「本系教師升等審查程序如下:(一)升等申請人
應於5月15日前依『本校教師升等案提送校教評會審查應繳證件清單』,備齊升等應檢具文件,送交本系教評會審查,逾期不予受理或補(抽)件。系教評會應對申請人之升等資格條件、研究、教學、服務(對本校或學界、社會)等方面進行審查,並成立著作審查小組,辦理著作外審相關事宜。應俟「教學」及「服務」成績經本系教評會評核通過後,再送交著作審查。……」⑵第5點第1款第5目規定:「教師升等評審項目按不同升等
類型,其配分標準、各評審項目採計年資、評審內容及外審成績通過標準,說明如下(如附表四):(一)學術著作……5.外審成績通過標準:送請3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惟升等教授者,至少須有2名審查人評分達75分以上,且全部審查成績平均須達75分以上。……」⒍綜上規定及說明可知,被告為教師升等事務得自行辦理第
二階段審查之學校,被告以校務會議通過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作為教師升等審定的審查程序及基準。而有關應經系之教師升等申請案,若以學術著作送審者,需先由系教評會對申請人之升等資格條件、研究、教學、服務(對學校或學界、社會)等方面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送外審。
而外審成績通過標準,須以3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升等教授者,至少須有2名審查人評分達75分以上,且全部審查成績平均須達75分以上,外審成績方為通過。
㈢外審委員產生並無違反正當程序:⒈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
⑴第2點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本校辦理教師著作審
查應送校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評審,送審之著作分系與院二級評審,其辦理方式如下:(一)系(所、中心)級:……2、各系(所、中心)辦理教師聘任及升等著作外審作業時,需由系(所、中心)教評會成立著作審查小組,由其教評會依著作審查委員資料庫中推薦校外專家學者至少10人為學術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審查人,並將推薦名冊編號後密封送系(所、中心)教評會成立之著作審查小組;升等申請人得向系(所、中心)教評會提出2位認為不宜審查其學術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之迴避名單供簽報審查人時參考,並應敘明理由。3、審查時,由著作審查小組保密作業隨機決定審查人審查順序,依序送請3位審查人審查,……。
」⑵第4點規定:「(第1項)外審委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迴避審查: (一)送審人之研究指導教授。 (二)送審人代表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三)現與送審人同校或曾與送審人同一系所服務者 (四)與升等申請人有親屬關係者或行政程序法第32條有關規定者。(第2項)凡違反前項規定,未迴避審查者,其評審結果無效。然其餘有效之評審,仍得計入審查結果。
有效外審人數不足時,應就不足之人數另行送審補正。」⑶第6點第1款規定:「外審委員之遴選為顧及公平性與衡
平性,宜盡量兼顧下列原則:(一)同一案件之審查委員盡可能避免均由同一學校之教授擔任。」⑷第7點規定:「外審委員之保密:(一)外審委員名單應
予保密,校內人員違反者,依相關規定議處;外審委員本人未予保密者,不得再聘為本校外審委員。(二)為達保密,外審委員送回之資料,審查意見應加以整理,手寫者重新打字及校對。(三)外審委員意見提供教評會參考時,應以代號辨別之,以免外審外委員之姓名及所屬單位資料外洩。」⑸依上開規定可知,被告有關教師升等著作外審委員之產
生,係由系教評會成立著作審查小組,並由系教評會依著作審查委員資料庫中推薦校外專家學者至少10人為學術專門著作(或教學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審查人,並將推薦名冊編號後密封送系教評會成立之著作審查小組,由著作審查小組保密作業隨機決定審查人審查順序,最後送請3位審查人審查。然外審委員之遴選為顧及公平性與衡平性,若有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第6點事由者,應為迴避等。
⒉本件外審委員之選任及遞補並無違法:
⑴就原告108學年升等案,應經系於108年5月23日107學年
度第6次系教評會議分別列為提案三「本系李佳珍副教授升等教授案」,經審查決議:「李佳珍副教授之研究、教學、服務等三項成績均經本系系教評會評核通過……」、提案四「組成著作審查小組並推薦校外專家至少十人為著作審查人,提請討論。」決議成立審查小組,小組成員為王瑜琳、林億明、潘治民、林幸君教授,經委員討論後,依107學年度應經系升等審查委員資料庫(見本院卷1第179-187頁)推薦校外專家學者15人並編號密封送著作審查作業小組,有應經系108年5月23日系教評會會議記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1第215-217頁)。
⑵又關於外審委員之產生,係由著作審查小組保密作業隨
機決定審查人審查順序,並由應經系按決議之審查人編號順序,逐一聯繫確認,遇有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第6點事由者,則按決議排定之順序順延遞補。是以,本件審查人順序,係著作審查小組於完成15位「外審候選委員名單」之密封及編號作業後,於會議中口頭告知該系承辦人依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作業,除有該作業注意事項第6點所定外審委員之遴選為顧及公平性與衡平性,宜盡量兼顧4項原則外,應依序送請3位審查委員審查;則應經系承辦人員遂依審查小組指示,依程序執行聯繫審查人之任務,而送審序號3委員因有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第6點事由(同一學校同一學系),遂由送審序號4委員遞補,有被告提出之推薦名冊在卷可參(名單見本院卷2外放證物袋,本院於111年6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經遮掩姓名後當庭提示原告閱覽,見本院卷1第200頁),原告主張應經系承辦人員將第3順位委員逕予置換送第4順位委員辦理著作審查之程序瑕疵,致影響其教師升等權益云云,尚屬無據。
⒊外審委員迴避名單應於申請案提出時一併檢附:
⑴按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第1款第2目所謂升等申請人
可提出2位認為不宜審查之迴避名單規定,依被告教師升等標準作業流程圖(本院卷1第297頁)可知,應係由升等人於升等年度(本件為108年)之5月15日前,就「107學年度應用經濟學系升等審查委員資料庫名單」中,若認為有校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第4點情形者(如送審人之研究指導教授、送審人代表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現與送審人同校或曾與送審人同一系所服務者、與升等申請人有親屬關係者或行政程序法第32條有關規定者),可至被告人事室網站「表單下載」中之國立嘉義大學教師升等案提送校評會審查應繳證件清單中,序號11「著作、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下載填具彌封後檢附,若無迴避名單,則免附(本院卷1第275、279頁)。
⑵經查,原告提出本件升等案時,並未提出或繳交任何審
查迴避參考清單,是可認原告就審查委員資料庫之名單,並無迴避之請求。再者,外審委員之產生及執行審查工作,為確保審查委員得獨立、不受干擾之行使,均屬應秘密之事項,參與之人員亦負有保密之義務。則原告主張有關外審名單產生,升等人得不附條件而於審查小組遴選之外審委員名單中剔除2位審查人云云,顯是誤解法規內容,委無足採。
㈣原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
⒈應適用的法令及法理的說明:
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須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且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依此足知,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有關教師升等應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以貫徹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的真諦。而受理教師升等資格爭議事件的行政法院,自得審查教師升等審查程序是否遵守法定確保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的正當行政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的情事,以求取維繫大學教學研究水準與保障大學教師工作權保障間的兩相平衡。而就教師升等審查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者,行政法院對教師升等評定適法性的司法審查,雖以審查為原則,但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的評定(如教師升等前的學術能力評量),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的專屬性,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的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的審查密度,僅於升等審查評定的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其可資審查的情形包括:(1)審查評定所為判斷,是否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或不完全的資訊。(2)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3)對法律概念的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的上位規範。(4)評定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的價值判斷標準。(5)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的考量,即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6)判斷是否違反法定的正當程序。(7)作成判斷的行政機關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權限。(8)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的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司法院釋字第382號、第462號、第553號解釋理由參照)。
⒉本件3位外審委員之專業領域並無明顯與原告送審著作所涉專業領域有不同之情事:
⑴本件原告申請升等教授案,經被告依原告之送審專門著
作所屬學術領域(原告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填載之審查類科為:人文社會、所屬學術領域:農業經濟、任教科目為:農業經濟、經濟學、休閒經濟學,見本院卷1第273頁)及送審代表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3人進行審查。經核,該3位學者專家之專業背景及學術專長領域(外審委員名單,見本院卷2外放證物袋)核與本件原告所屬學術領域並無不符。
⑵次查,3位外審委員均為國立大學教授(見本院卷1第179-
187頁、本院卷2證物袋之外審委員名單),其中委員A之專長領域為健康經濟學、旅遊經濟學、應用個體計量;委員B之專長領域為計量經濟學、環境經濟學;委員C之專長領域為農業經濟學、數量方法、生產理論與產業應用研究等,均屬各大學經濟學領域之教授,與原告學術著作的專業領域相關,且既為大專院校教授,必負有多年的教學、研究經驗,而依法定組織、正當程序所為外審委員選任此等屬人性判斷,參照前開說明,行政機關應享有判斷餘地,該等選任並無恣意濫用或前述法院得審查的違法情事,本院自應予尊重。原告主張外審委員均不具有「農業經濟」專業,對於升等著作審查自不具公正、專業性云云,並不可採。
⒊3位外審委員就原告之專門著作是否符合擬申請升等教授等
級之「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之審查評定基準,依送審代表著作之研究主題、文字與結構、研究方法及參考資料、學術或應用價值及取得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綜合評量,分別評給73分、70分、70分,未達系教師升等審查原則第5點第1款第5目規定,至少須有2位審查委員評分達75分以上,且全部審查成績平均須達75分之外審成績通過標準。爰就3位審查委員之意見整理如下:
⑴A審查委員給予73分之審查意見:「1.代表著作發表於農
業經濟叢刊,該期刊雖然過去列在TSSCI名單,但已未涵蓋在2017年『臺灣人文及社會科學期刊評比暨核心期刊收錄』期刊名單,2016年12月發表時點在該名單的評比期間,而且考量到申請者升等的層級是教授,著作的期刊份量顯得薄弱。2.就代表著作的主題而言是個古老的議題,雖然實證結果有其實用價值,但作者引用別人方法並未在計量模型有任何改進之處,就研究主題和方法論角度來評價,未達教授在學術上要求的重要貢獻……
3.發表在APJTR的參考著作雖然屬於SSCI名單,但在休閒旅遊學門排名不高,與申請者專長也不相符,獨立作者的文章則在EconLit,其IF僅0.08,無法對整體學術研究有太多加分。」並於審查意見表缺點欄,勾選學術性不高、研究成績差(見第2次再申訴卷第51頁)。⑵B審查委員給予70分之審查意見:「申請人的代表作……論
文發表在『農業經濟叢刊』,這份期刊在國內經濟學界並非第一級期刊,文章品質和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出版的『經濟論文』或臺灣大學經濟系出版的『經濟論文叢刊』有一段學術距離。申請人的參考著作共有4篇……二本中文期刊雖列入TSSCI,但學術品質普通,並非經濟學門的一級期刊。“Asian Journal of Economic Modelling”這本期刊列入Econlit,但作者文章中的研究方法和代表作類似,沒有特殊之處;至於“Asia Pacific Journa
l of Tourism Research”期刊收錄於SSCI,但在國內經濟學界並未進行評比,屬於跨領域的研究成果。依國內一般型(非研究型)國立大學近年來升等為『教授』之學術標準,申請人需至少要有相當於『經濟論文』或『經濟論文叢刊』水準文章3篇,才足以顯示申請人的學術能力與成就。依此標準,申請人仍有一段努力的空間,評審人不推薦此件教授申請案。」並於審查意見表缺點欄,勾選無特殊創見、學術性不高(見第2次再申訴卷第48-49頁)。
⑶C審查委員給予70分之審查意見:「申請人的代表作使用
雙變量門檻模型探討臺灣毛豬市場零售價格與產地價格變動之間的不對稱傳遞關係。本篇代表作與申請人先前一篇著作【李佳珍,2010,臺灣毛豬市場不對稱價格傳遞關係之研究,農業經濟叢刊,16(1),1-32】在研究議題、使用資料、實證方法上都相當接近。代表作所使用的雙變量門檻模型,在申請人先前一篇著作【李佳珍、黃柏農,2010,臺灣毛豬市場批發價格與交易量之非線性關係探討-雙變量門檻迴歸模型之應用,農業與經濟,45,23-51】中曾提出合理的理由來支持應用該種模型的正當性-『隨著臺灣養豬戶規模逐漸走向企業化,在臺灣毛豬市場中,價量之間是否還存在這種以價格啟動的互為反饋關係』是重要且值得探討的議題;然而,在本篇代表作中卻付之闕如。代表作強調兩項主要研究貢獻:(1)『從先前相關文獻回顧中,我們發覺目前並沒有探討臺灣的相關研究』,由前述代表作與李佳珍(2010)的相似性,這顯然是不成立的;(2)『臺灣豬肉部門養豬戶規模太小的特性,使得研究臺灣資料需使用雙變量模型,才能掌握零售價格及產地價格之間的反饋關係』,這理由顯與李佳珍、黃柏農(2010)的理由互相矛盾,不僅不足以說明應用雙變量門檻迴歸模型的正當性,亦與代表作第9頁強調之『在臺灣對豬隻的飼養已逐漸轉型成一種企業化的生產,到底臺灣的豬隻供給市場內的這些特性是否會在產地與零售價格傳遞之間,形成一種與先前文獻不同的關係,因此,我們將利用臺灣的資料來探討此部份的問題』,前後矛盾。整體觀之,本篇代表作在研究議題、使用資料、實證方法上都與申請人前一等級升等的代表著作(李佳珍,2010)相當接近,雖然申請人嘗試由李佳珍(2010)的單變量改為雙變量門檻模型,卻未能說明應用該類模型的正當性,且代表作對於研究母體的描述呈現前後矛盾之謬誤。基於前述兩個面向的觀察,代表作的創新性不高,其對於相關研究的參考價值有限,貢獻度亦不足以作為升等的代表著作。申請人4篇參考著作的第4篇……有諸多文字抄襲自黃一仁(2003)及楊適如(2002),申請人不僅為共同作者,亦為通訊作者,責無旁貸……。」並於審查意見表缺點欄,勾選無特殊創見、學術性不高、析論欠深入、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見第2次再申訴卷第53-55頁)。
⒋經查,上開3位外審委員均於審查意見表中詳述其等之審查
意見,及未能同意原告升等教授之專業具體理由,均屬本其專業而具體指明原告送審著作之學術整體表現貢獻有限,則可認其等決定之作成應係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送審著作學術成就之考量,系教評會之審議亦尊重本件外審委員基於該領域專業能力所為之學者專家審查意見,並未為相反之認定(見第2次再申訴卷第46頁),尚無原告所爭執系教評會未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及正確性之情事。蓋本件系教評會既尊重外審委員之專業審查意見,本無必要另行提出動搖專業審查意見之具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且依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意旨,除有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外,應尊重審查委員之專業判斷,司法機關亦僅進行低密度之司法審查。從而,衡酌本件並無客觀具體事實顯示其審查程序或判斷、評量有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原告僅以其專長領域為「農業經濟」,委員A、B均非「農業經濟」專業人員質疑上開委員之專業審查適格性,但原告並未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是原告前揭指摘外審委員之審查意見部分,應無可採,本院就外審委員之專業審查意見自應予以尊重。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均無可採,原處分依外審委員專業性意見,作成不通過原告升等教授之決定,核無出於錯誤事實基礎、恣意或判斷濫用、逾越,亦無違反一般事理之考量等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且其審查所歷經教評會組織、程序及審查委員之遴選作業,亦合於被告為維繫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所訂定之正當法律程序,並無違誤;第2次申訴決定及再申訴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均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黃 堯 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二、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
三、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