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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25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25號抗 告 人 徐鵬濱相 對 人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陳其邁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代 表 人 陳冠福訴訟代理人 蔡芬蓮

郭淑卿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代 表 人 陳勇勝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代 表 人 謝文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1年7月28日110年度訴字第42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林 韋 岑法官 廖 建 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裁判日期:2022-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