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37號原 告 黃智才被 告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代 表 人 鍾慶鎮
參 加 人 邱喬治
主 文邱喬治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與參加人就參加人所有坐落屏東縣內埔鄉美和段83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埔美字第276號),租期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屆滿。又參加人於110年1月5日以確能自任耕作,且其所有收益不足以維持一家生活為由,向被告申請收回系爭土地自耕;而原告就系爭土地亦申請續訂租約。案經被告審查結果,認參加人108年全年所有收益不足以維持一家生活,且亦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而原告亦無同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乃准參加人於補償原告後收回系爭土地自耕。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土地之出租人,關於原告申請就系爭土地續訂租約之爭議,倘本件判決之結果,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彥 君法官 邱 政 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