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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8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號原 告 林相吉

許美芳

曾文興曾劉梅香吳秀月方福利李怡慧

吳志賢

吳修田

李秋燕李謝水雀

邱欽海

邱振益李東周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原 告 黃淑芬(即蘇英俊之繼承人)

蘇志忠(即蘇英俊之繼承人)

蘇彗媖(即蘇英俊之繼承人)

蘇文凌(即蘇英俊之繼承人)被 告 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 黃偉哲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蔡文健 律師

參 加 人 臺南市第145期外塭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 表 人 王富民訴訟代理人 潘怡珍 律師

張清凱 律師邱文男 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張琳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黃淑芬、蘇志忠、蘇彗媖、蘇文凌為原告蘇英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蘇英俊於民國110年1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嗣於112年4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淑芬、蘇志忠、蘇彗媖、蘇文凌等4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資料可稽。黃淑芬等4人迄未依法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黃 堯 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裁判日期: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