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盧貞秀
送達代收人 鄭宏壬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蘇培菁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之債務業已清償,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請准撤銷假扣押等語。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假扣押裁定,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奇 芳法官 黃 堯 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