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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全字第 17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全字第1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盧貞秀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蕭坤松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對相對人蕭坤松送達之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1年4月7日准予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裁定,依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付郵寄送,惟因相對人於110年7月22日已除戶,故遭郵局以「遷移不明」退回,此有全戶除戶資料查詢清單、退回信封附卷可稽。因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已無從送達,依上開規定意旨,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於法即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