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再字第5號聲 請 人 謝清彥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71號行政訴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71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6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黃 堯 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