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號抗 告 人 劉朝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觀光局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日7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奇 芳法官 黃 堯 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