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何英明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代 表 人 陳柏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5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第3頁第4行所載「法官孫國禎」應更正為「法官廖建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林 韋 岑法官 廖 建 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