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9號抗 告 人 黃耀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間核發起訴證明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9號裁定聲請再審(惟上開裁定尚未確定),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林 韋 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