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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聲字第 5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陸軍專科學校代 表 人 周國健相 對 人 蕭擎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之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對相對人送達之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執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陳明相對人目前仍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換發債權憑證,經本院於111年12月9日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該裁定依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付郵寄送,遭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退回信封附卷可證。因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已無從送達,依照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3-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