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徐晉元 住高雄市三民區灣中街253號8樓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殯葬管理處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載為補充暨聲請調查證據狀)。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