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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更一字第 33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33號原 告 柯錫佳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原 告 黃素玉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代 表 人 陳冠福訴訟代理人 蘇洵頡

林家名簡志方輔助參加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楊欽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市政府工務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關於補償面積之計算涉及建物使用執照及竣工成果圖,○○市政府工務局對於上開資料及建築術語較為明瞭,由其說明及提供相關資料,有助於訴訟之進行,故認有輔助本件被告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黃 奕 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裁判案由:地上物拆遷補償
裁判日期:2023-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