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1年度訴更一字第33號原 告 柯錫佳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黃素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哲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代 表 人 陳冠福訴訟代理人 蘇洵頡
林家名簡志方輔助參加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楊欽富訴訟代理人 余佩君
李冠儒邱炤維上列當事人間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法官 黃 奕 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