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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66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6號原 告 億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聰麟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妍蓁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 表 人 許仁澤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許仁澤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查被告之代表人業已變更為許仁澤,惟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逕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林 韋 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裁判日期:202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