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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9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9號原 告 柯錫佳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陳其邁訴訟代理人 郭淑卿

林川田劉恩秀輔助參加人 交通部鐵道局代 表 人 伍勝園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交通部鐵道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交通部鐵道局(改制前為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為辦理「臺鐵捷運化一高雄市區○路地下化計畫」高雄車站臨時軌及臨時站人行天橋工程,分3次徵用原告所有高雄市三民區長明段74(地號內)、74-2地號等2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系爭土地因位於高雄市第71期市地重劃區範圍內,交通部鐵道局以已分配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在案,乃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規定,認為系爭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民國107年4月26日)起,視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原有土地(屬國有土地),已非屬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規定得徵用之私有土地,遂向內政部申請廢止徵用及撤銷徵用。案經內政部109年5月20日分別以台內地字第1090262732號及第1090262731號函核准廢止該部104年12月21日函原核准自107年4月26日起至107年6月30日之徵用處分,及撤銷該部107年6月19日函原核准自107年6月29日起至108年6月30日之徵用處分。而被告亦旋分別以109年6月23日高市府地徵字第10932050501號公告廢止徵用,另以109年6月22日高市府地徵字第10932001901號公告撤銷徵用,並以109年6月23日高市府地徵字第10932050502號及同年6月22日高市府地徵字第10932001902號函通知原告將徵用價額繳回交通部鐵道局,惟原告迄今未將徵用價額繳回。嗣交通部鐵道局110年9月6日函請被告協助辦理後續追繳原徵用補償費事宜。被告乃再以110年11月23日高市府地徵字第11034393700號及同年11月24日高市府地徵字第11034435600號函通知原告將原徵用價額繳回交通部鐵道局。本院認為交通部鐵道局為需用土地人,且係徵用土地計畫書擬定及實施機關;此外,上開廢止徵用及撤銷徵用亦為其報送內政部核准辦理,實有輔助被告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命為參加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奇 芳法官 邱 政 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裁判日期:202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