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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1 年訴字第 27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1年度訴字第27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振銘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6,000元,尚未據其繳納。

二、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黃 奕 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裁判日期:202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