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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98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8號原 告 李炳堯被 告 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陳聖智

參 加 人 李全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全教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持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移調字第56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向被告申辦臺南市○○區○○段385-62、385-65、385-148、385-186 及385-187等5筆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調解移轉登記,經被告以110年普字第94350號收件辦理(下稱系爭收件),並於110年12月22日完成登記為原告所有在案。嗣系爭土地原所有權人李全教(下稱參加人)於110年12月28日以書面主張該調解移轉登記有錯誤,聲請塗銷該登記。被告查明系爭調解筆錄內容之真意後,認系爭收件辦理之所有權調解移轉登記案有錯誤,乃陳報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准辦理系爭土地塗銷回復登記完畢,並通知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李全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黃 奕 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裁判日期:202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