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號原 告 張誠被 告 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 黃偉哲
參 加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代 表 人 簡士偉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向臺南市永康區公所(下稱永康區公所)申請認定臺南市永康區忠孝路54巷(坐落臺南市永康區永仁段132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者: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為現有巷道;經永康區公所辦理公告,而參加人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復經被告召開110年度臺南市○○○道評議小組第6次會議審查後,決議不同意認定為現有巷道。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被告若准許原告就系爭土地所為前揭現有巷道認定申請,係對參加人所管理國有土地發生限制其使用收益之不利效果,同時對原告發生有利之效果,核屬具有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准予就其前揭申請同意認定為現有巷道,倘原告獲勝訴判決,則參加人就其所管理國有土地之使用收益將受影響,為維護參加人之程序參與權,爰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林 韋 岑法官 曾 宏 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