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號原 告 張誠被 告 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 黃偉哲訴訟代理人 莊武雄
賴依琪張聰德被 告 臺南市永康區公所代 表 人 陳勝楠訴訟代理人 陳志宏
參 加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代 表 人 簡士偉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 曾 宏 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