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1年度訴字第385號原 告 吳家豪訴訟代理人 林時猛 律師被 告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代 表 人 張輝川訴訟代理人 葉軒輔 王忠義陳修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法官 黃 奕 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