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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0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2號上 訴 人 李進春訴訟代理人 許慶祥 會計師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謝慧美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被上訴人代表人謝慧美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之代表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承受訴訟。

二、查上訴人起訴時被上訴人之代表人原為盧貞秀,嗣本件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月20日宣判。茲因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於本院判決後,繫屬上訴審前已變更為謝慧美,業據被上訴人現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奕 超法官 廖 建 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裁判日期:202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