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0號原 告 簡世雄
簡淑真被 告 臺南市左鎮區公所代 表 人 謝松益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因認所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0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黃 奕 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