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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6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64號原 告 楊功辰被 告 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代 表 人 梁永坤訴訟代理人 沈芫官

陳俞婷 送臺中新社郵政第90774號信箱上列當事人間申請重開行政程序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提起訴訟,應由該機關所在地行政法院管轄。

二、查原告因被告駁回其程序重開之申請,經訴願後,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黃 奕 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裁判日期:2023-03-30